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董政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董政鑫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333,497元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26,627元為本金;新臺幣6,377元為利息;新臺幣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董政鑫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299,946元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93,301元為本金;新臺幣5,852元為利息;新臺幣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7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6,627元董政鑫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8%計算之利息002293,301元董政鑫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84%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