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蘇偉譽 被告 徐有蓮
徐國漢 徐霈茹 徐美齡 徐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