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陳品瑄 被告 張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