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7號附民原告 柯冠華 住○○市○區○○路00巷000號附民被告 徐成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