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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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吳庭芸 律師
徐家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萬7,980元【計算式:(美金54,29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69=新臺幣1,557,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210,400元=新臺幣2,767,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