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告 洪曉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竹平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告 洪曉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竹平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