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告 洪曉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竹平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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