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告 陳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文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曹文龍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9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曹文龍已於111年7月1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曹文龍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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