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告 陳姸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文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曹文龍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9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曹文龍已於111年7月1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曹文龍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