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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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靜愉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溪棟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陳**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622 號裁定(109.01.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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