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告 陸家誼 法定代理人 陸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翊柔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