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8號聲請人 張清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振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相對人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相對人范振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