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 蘇于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瑋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農舍之門牌號碼為何,如無則陳報該農舍之價值。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