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祥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祥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祥寶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受刑人林祥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毒品危害防治條│槍砲彈藥刀械管│││例│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如易科罰金,以│併科罰金15萬)││││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2.6│99.3.23│99.3.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157號│偵字第1950號│偵字第7940、74│││││88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訴字││││1936號│2903號│第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8.17│99.9.30│100.5.4│├───┼────┼───────┼───────┼───────┤│確定│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台上字││││1814號│2903號│第3788號││├────┼───────┼───────┼───────┤││判決│99.10.15│99.10.18│100.7.14││判決│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備註│執字第12326號│執字第13590號│度執字第9306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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