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七號
聲請人丙○○即 林秀 聲請人丁○○即林秀聲請人乙○○即林秀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即林秀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壹│壹仟│││││一│││││├─┼───────────────┼──────────────┼────┼───┼────┼───┤│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壹│壹仟│││││三│││││├─┼───────────────┼──────────────┼────┼───┼────┼───┤│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壹│壹仟│││││五│││││├─┼───────────────┼──────────────┼────┼───┼────┼───┤│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壹│壹仟│││││七│││││├─┼───────────────┼──────────────┼────┼───┼────┼───┤│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捌佰參拾│││││0│││肆││├─┼───────────────┼──────────────┼────┼───┼────┼───┤│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壹佰玖拾│││││四│││參││├─┼───────────────┼──────────────┼────┼───┼────┼───┤│7│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參佰伍拾│││││三│││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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