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六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六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D─四四六││壹│壹仟│││││五0八─二│││││├─┼───────────────┼──────────────┼────┼───┼────┼───┤│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D─四四六││壹│壹仟│││││五0九─四│││││├─┼───────────────┼──────────────┼────┼───┼────┼───┤│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D─四四六││壹│壹仟│││││五一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六─NX─0五八││壹│參佰 陸拾 │││││一0一六─四│││捌││├─┼───────────────┼──────────────┼────┼───┼────┼───┤│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七─NX─0六三││壹│捌│││││七五五五─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X─一九九││壹│ 陸佰 陸拾│││││四八一─五│││玖││├─┼───────────────┼──────────────┼────┼───┼────┼───┤│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四─NX─四二五││壹│陸佰肆拾│││││0五一─四│││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