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