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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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雖聲請人 陳明 其患有手脛骨骨折方面之疾病等情,惟依其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及其所陳病情,尚難逕認其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本院亦已函請看守所隨時注意聲請人之病情,並依羈押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辦理,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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