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王士騏
林柏男 律師被告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吳宗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2764萬8000元(《31000+5000》元/月/店x24月x32店=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