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聯天地Q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王金洲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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