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婉瑩 被告 陳宏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宏維被訴毀損之刑事案件,因原告林婉瑩撤回告訴,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8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