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汶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汶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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