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何文澤因犯詐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4年4月21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何文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判│││││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6日│102年2月底某日│102年9月中旬某日、│││││102年10月中旬某日│││││、103年1月上旬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少│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749號│連偵字第101號│緝字第4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550│103年度訴字第1560││││12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9日│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550│103年度訴字第1560││││1252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6日│104年2月24日│104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294號│字第3400號│字第4710號(已發監││├─────────┴─────────┤執行,刑期104年4月│││編號1-2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21日-107年12月20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04年執│)│││更字第1365號,刑期107年12月21日-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