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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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 高隆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雲英 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萬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2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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