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 洪菜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儒顯 律師被上訴人 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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