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 洪菜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儒顯 律師被上訴人 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法官伍逸康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