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 洪菜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儒顯 律師被上訴人 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伍逸康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璧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