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 蘇銘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00號)、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4號及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00號)、104年度聲字第244號及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當事人 蕭欽濱 之同意,為瞭解案件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爰聲請閱覽前揭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蕭欽濱出具之委任狀為憑,堪認聲請人業經當事人蕭欽濱同意閱覽前揭卷宗。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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