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涂煌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