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 李俐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義雄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表明本件相對人係何時借款即本件抵押債權係何時發生?借款金額為何?清償期為何即相對人何時屆期不清償?尚欠金額為何?等原因事實。
二、另請就相對人於民國101年6月7日之陳述意見狀(如附件)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