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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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12號
原告 楊俊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