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89年上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天○○選任辯護人陳靜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四八號、併辦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天○○係臺南市○○路○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員工,自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在其服務處所,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㈠、㈡、㈢、㈣所示四組互助會,每會每月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採外標制(死會會員每月繳交一萬二千元),原約定由三十名會員依序得標,如有需要時可互調得標順序之互助會;又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在其服務處所,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㈤、㈥、㈦計三組互助會,每會每月一萬元,採外標制(死會會員每會繳交一萬二千元)、三十名會員依序得標,如有需要可互調得標順序之互助會,前述七組互助會均未簽寫標單,第一期會款皆由天○○收取使用,其他期會款方由會員向天○○要求安排標得,每會每月均由天○○向會員收取標金,再交付會款與得標會員。詎天○○明知自己於電信局工作月薪金五萬多元,於八十六年下半年起便週轉不靈,無力支付七組互助會之會款,竟向各會員隱瞞其共召集七組互助會之事實,用以會養會之方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止,連續以訛稱其他會員得標之方式,向寅○○等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供己私用,各活會會員不疑有他,陸續交付各如附表所示之活會會款(其向各活會會員收取之會款各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嗣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天○○宣告止會,並拒絕返還活會會員之會款,各活會會員始知受騙,共詐得活會會員之會款一千五百七十九萬元(詳如附表)。
二、案經寅○○、宇○○、庚○○、乙○○、癸○○、地○○、戊○○、己○、丙○○、巳○○、丑○、亥○○、子○○、戌○○、壬○○、丁○○、酉○○、申○○、辛○○、午○○、卯○○、辰○○、甲○○、未○○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偵辦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天○○矢口否認有欺犯行,辯稱:伊所召集之互助會採依序輪標制,如有會員願延後收取會款,伊即將會款挪用投資股票,其挪用會款均經會員同意,且事後已與會員(告訴人)成立和解云云。
二、然查: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等指述歷歷,且被告擅自挪用會款,未經會員同意,亦
據證人 呂金梅 、 蘇夏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及本院調查時自承,如有得標會員願延後,我會替其通知其餘會員,始否有人願調換名次,如無人要,我則自行收取會款,花用在投資炒股票上,告訴人寅○○對此事均不知情::,我沒有告訴其他會員得標會員不收會錢之事,而附表所示冒標會員名單即為得標沒收會錢之人(詳偵卷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原審卷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又告訴人宇○○於原審陳稱:其以其夫 范光華 、子 范揚忠 名義參加被告召集之互助會,固有請被告幫其交換次序,但並未同意由被告自己收取會款,且告訴人乙○○並陳述被告故意隱瞞其召集七個互助會之事實,向告訴人詐稱僅召集二個互助會云云,此外並有附表所示之七組互助會會單(活會、死會及應得標而其應收會款遭被告挪用之會員名單,即附表所稱之「冒收」者被告以會員得標而其收會款,即附表所稱之「冒標」,在卷可稽,應認告訴人之指述為可採。
㈡再查被告每月之薪水為數約五萬餘元至六萬元,於八十六年下半年起即週轉不靈
,為被告所自承,竟召集七組互助會,顯然非被告經濟能力所能負擔,被告如何不知?參以被告前開供詞,益徵被告於召集自助會時,即預定以冒標方式取得會款,供己所需花用,又被告確有收取會員會款之行為,其不法所有之意圖,彰彰明甚。
㈢被告自八十六年下半年起被告經濟已然出現週轉不靈,既為其所自承,尚且在八
十七年召集三組會,將第一期會款收取後,復挪用其他會員應標得之會款,且隱瞞該事實,繼續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後即宣布倒會,益證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查被告自行將收取之會款挪作他用,卻向會員佯稱有其他會員得標,而堅不告知得標會員之姓名,並持續向各不知情之會員收取會款作為己用,其顯係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㈣又查本案被告之互助會得標方式並非排定後即應依序收取會款,會員如有需要尚
可請被告調換收取會款順序,已經被告陳明在卷。另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 黃南福 、 黃南興 、 林素櫻 均尚為活會,經證人黃南興、黃南福、林素櫻於原審證述明確,此並無法證明會員一旦輪其得標時,未收取會款,即有同意被告擅自挪用會款。況證人 吳麗華 亦於原審證稱,雖有輪其得標,但並不知道實際上沒有他會員取代其次序,亦不知錢被被告收走,沒有約定會首可以把不收會錢會員的標金自己收下,被告只說如果輪到不要收可以換。證人酉○○亦於原審證稱並不同意被告將其應收之會款拿去使用等語,均無法為被告前述所辯其挪用會款均經得標人同意之有利證明,被告所辯,要難採信。
㈤再查本案第一、二、三、四組會,均是被告自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會,即連續挪
用前四組會除自己應收之第一期會款外,共四十七會,所詐得活會會款約達千萬元,縱被告所辯係因投資股票失敗所致,則顯然被告當時明知自己需錢孔急且已無力支應,卻又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另起第五、第六、七組會,仍繼續以相同手法冒收冒標會款,被告所辯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要難採信。
㈥本案於告訴人向檢察官告訴前,被告曾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解,被告願辦理退休,
所領款項全部自願交付告訴人等;並向國泰人壽保險金辦理解約及出清股票款項全部交付;及收取死會會款交付告訴人等,嗣因被告未依約履行,致告訴人未能受償而提告訴,有和解書一份附於告訴狀可按。且至本院調查時被告仍未約該和解條件履行,經告訴人代表乙○○(即天○○債務處理委員會負責人)到庭陳明在卷。是被告辯稱已經和解雖無不合,但未履行和解條件亦明,此事項乃犯後供審酌事項,不影響被告犯罪之成立,合予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明知自己無清償能力,仍繼續起會,收取會款,並隱瞞其經濟狀
況不佳之事實,其不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顯然欲利用此方式賺取暴利,惡行重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罪行應堪認定。
三、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由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假藉他人名義標取會款,其所詐取者,應僅限於尚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九四號判決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所犯罪名,又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每次冒標後,向其他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而觸犯數同種詐欺罪名,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四、原審以被告天○○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並邀集其友人及親戚入會,詎為貪圖私利竟以冒標手段詐取會款,嚴重破壞彼等親友間之情誼及信任關係,再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迄未履行和解條件,或僅極少部分有履行,所詐欺之金額甚鉅,犯罪後復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以資懲儆。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於告訴人於原審法院所指被告更換會員標會順序姓名,涉有偽造私文書罪嫌一節,經核互助會單既為會首有權製作之文書,即無偽造私文書之問題,且該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起訴,復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本院所得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黃南福、申○○、 黃松江 、 陳宏安 、 楊季珍 、 許家慧 、 張博仁 、 袁瑞香 阿蓋 、吳麗華、 陳城頂 、 張明珠 、 阿麗 、申○○、 陳阿珍 、 阮學銘 、 傅永彥 酉○○、庚○○、午○○、己○、卯○○、癸○○、壬○○、乙○○、 曾崑煙 酉○○、丙○○、己○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7、5│天○○││││├──┼─────┼───┼────┼────────┼───────┤│二│、8、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三│、9、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四│、、5│阿蓋││││├──┼─────┼───┼────┼────────┼───────┤│五│、、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六│、、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1、5│許家慧││││├──┼─────┼───┼────┼────────┼───────┤│八│、2、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九│、3、5│袁瑞香││││├──┼─────┼───┼────┼────────┼───────┤│十│、4、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十一│、5、5│己○││││├──┼─────┼───┼────┼────────┼───────┤│十二│、6、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十九萬元│├──┼─────┼───┼────┼────────┼───────┤│十三│、7、5│張明珠││││├──┼─────┼───┼────┼────────┼───────┤│十四│、8、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十七萬元│├──┼─────┼───┼────┼────────┼───────┤│十五│、9、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六人│十六萬元│├──┼─────┼───┼────┼────────┼───────┤│十六│、、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五人│十五萬元│├──┼─────┼───┼────┼────────┼───────┤│十七│、、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四人│十四萬元│├──┼─────┼───┼────┼────────┼───────┤│十八│、、5│阮學銘││││└──┴─────┴───┴────┴────────┴───────┘┌──┬─────┬───┬────┬────────┬───────┐│十九│、1、5│酉○○││││├──┼─────┼───┼────┼────────┼───────┤│二十│、2、5│ 楊秀珍 ││││└──┴─────┴───┴────┴────────┴───────┘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三十三萬元附表二: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 陳景楠 、楊季珍、 呂太太 、黃松江、黃南興、 張添福 、張博仁、申○○ 吳秀雲 、阿蓋、 蘇美珍 、吳麗華、申○○、 陳雪娥 、 陳貞夙 、 潘景寬 、 陳慧雲 酉○○、 林明山 、曾崑煙、丁○○、地○○、丙○○、酉○○、丁○○、辰○○ 黃鏡川 、癸○○、庚○○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7、5│天○○││││├──┼─────┼───┼────┼─────────┼───────┤│二│、8、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三│、9、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四│、、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五│、、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六│、、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1、5│張添福││││└──┴─────┴───┴────┴─────────┴───────┘┌──┬─────┬───┬────┬─────────┬───────┐│八│、2、5│天○○││││├──┼─────┼───┼────┼─────────┼───────┤│九│、3、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十│、4、5│阿蓋││││├──┼─────┼───┼────┼─────────┼───────┤│十一│、5、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二十萬元│├──┼─────┼───┼────┼─────────┼───────┤│十二│、6、5│呂金梅│││││││蘇美珍││││├──┼─────┼───┼────┼─────────┼───────┤│十三│、7、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十八萬元│├──┼─────┼───┼────┼─────────┼───────┤│十四│、8、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十七萬元│├──┼─────┼───┼────┼─────────┼───────┤│十五│、9、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六人│十六萬元│└──┴─────┴───┴────┴─────────┴───────┘┌──┬─────┬───┬────┬─────────┬───────┐│十六│、、5│黃鏡川││││├──┼─────┼───┼────┼─────────┼───────┤│十七│、、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四人│十四萬元│├──┼─────┼───┼────┼─────────┼───────┤│十八│、、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三人│十三萬元│├──┼─────┼───┼────┼─────────┼───────┤│十九│、1、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二人│十二萬元│├──┼─────┼───┼────┼─────────┼───────┤│二十│、2、5│林明山││││└──┴─────┴───┴────┴─────────┴───────┘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六十七萬元附表三: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 林淑姬 、林素櫻、 黃太 太、呂太太、 黃麗雲 、呂太太、張博仁、袁瑞香 蔡添財 、 林志偉 、戊○○、呂太太、 李伯雄 、林媽媽、李伯雄、范揚忠、 嚴景輝 范光華、 尤蘭 、 楊素美 、 黃素美 、黃素美、巳○○、 范揚仁 、 張乃文 、宇○○ 黃惠琳 、 黃南鳴 、 黃建文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7、5│天○○││││├──┼─────┼────┼─────┼────────┼──────┤│二│、8、5│林淑姬││││└──┴─────┴────┴─────┴────────┴──────┘┌──┬─────┬────┬─────┬────────┬──────┐│三│、9、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四│、、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五│、、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六│、、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1、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二十四萬元│├──┼─────┼────┼─────┼────────┼──────┤│八│、2、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九│、3、5│袁瑞香││││├──┼─────┼────┼─────┼────────┼──────┤│十│、4、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十一│、5、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二十萬元│├──┼─────┼────┼─────┼────────┼──────┤│十二│、6、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十九萬元│├──┼─────┼────┼─────┼────────┼──────┤│十三│、7、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十八萬元│├──┼─────┼────┼─────┼────────┼──────┤│十四│、8、5│李伯雄││││├──┼─────┼────┼─────┼────────┼──────┤│十五│、9、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六人│十六萬元│├──┼─────┼────┼─────┼────────┼──────┤│十六│、、5│黃麗雲│天○○冒標│活會會員十五人│十五萬元│├──┼─────┼────┼─────┼────────┼──────┤│十七│、、5│尤蘭││││├──┼─────┼────┼─────┼────────┼──────┤│十八│、、5│林志偉│天○○冒標│活會會員十三人│十三萬元│└──┴─────┴────┴─────┴────────┴──────┘┌──┬─────┬────┬─────┬────────┬──────┐│十九│、1、5│張乃文││││├──┼─────┼────┼─────┼────────┼──────┤│二十│、2、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一人│十一萬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八十六萬元附表四: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 秦俊國 、李伯雄、 敬子 、林素櫻、黃建文、蔡添財、張博仁、林志偉 周宏達 、 邱淑珠 、 蔡麗琳 、 曾文富 、李伯雄、 秦俊芳 、 卓儉益 、 歐秀美 、 林麗芬 黃惠琳、 黃素梅 、楊素美、黃素美、黃素美、丑○、甲○○、 李小玲 、 蘇淑娥 陳蓉蓉 、 陳淑芬 、張乃文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7、5│天○○││││├──┼─────┼───┼─────┼────────┼───────┤│二│、8、5│秦俊國││││├──┼─────┼───┼─────┼────────┼───────┤│三│、9、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四│、、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五│、、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六│、、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1、5│周宏達││││└──┴─────┴───┴─────┴────────┴───────┘┌──┬─────┬───┬─────┬────────┬───────┐│八│、2、5│卓儉益│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九│、3、5│林志偉││││├──┼─────┼───┼─────┼────────┼───────┤│十│、4、5│歐秀美││││├──┼─────┼───┼─────┼────────┼───────┤│十一│、5、5│曾文富││││├──┼─────┼───┼─────┼────────┼───────┤│十二│、6、5│蔡麗琳││││├──┼─────┼───┼─────┼────────┼───────┤│十三│、7、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十八萬元│├──┼─────┼───┼─────┼────────┼───────┤│十四│、8、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十七萬元│├──┼─────┼───┼─────┼────────┼───────┤│十五│、9、5│李小玲││││└──┴─────┴───┴─────┴────────┴───────┘┌──┬─────┬───┬─────┬────────┬───────┐│十六│、、5│敬子││││├──┼─────┼───┼─────┼────────┼───────┤│十七│、、5│ 杜娟娟 ││││├──┼─────┼───┼─────┼────────┼───────┤│十八│、、5│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三人│十三萬元│├──┼─────┼───┼─────┼────────┼───────┤│十九│、1、5│ 黃淑美 │冒收│活會會員十二人│十二萬元│├──┼─────┼───┼─────┼────────┼───────┤│二十│、2、5│李伯雄││││└──┴─────┴───┴─────┴────────┴───────┘
六、本會詐得金額:一百八十九萬元附表五: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 黃秋榮 、 賴溪龍 、李伯雄、秦俊國、黃南福、黃南興、呂太太、楊季珍阿麗、賴溪龍、阿麗、 蔡美桂 、陳城頂、 蔡玉紅 、 黃思瑋 、宇○○、戊○○子○○、寅○○、戊○○、 陳美芳 、酉○○、乙○○、辛○○、戌○○、午○○辛○○、酉○○、 黃思瑜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仟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冒收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1、│天○○││││├──┼─────┼───┼────┼────────┼────────┤│二│、2、│黃秋榮││││└──┴─────┴───┴────┴────────┴────────┘┌──┬─────┬───┬────┬────────┬────────┐│三│、3、│賴溪龍││││├──┼─────┼───┼────┼────────┼────────┤│四│、4、│秦俊國││││├──┼─────┼───┼────┼────────┼────────┤│五│、5、│蔡美桂││││├──┼─────┼───┼────┼────────┼────────┤│六│、6、│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7、│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二十四萬元│├──┼─────┼───┼────┼────────┼────────┤│八│、8、│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九│、9、│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十│、、│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十一│、、│ 賴龍溪 ││││├──┼─────┼───┼────┼────────┼────────┤│十二│、、│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十九萬元│├──┼─────┼───┼────┼────────┼────────┤│十三│、1、│李伯雄││││├──┼─────┼───┼────┼────────┼────────┤│十四│、2、│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十七萬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一百五十一萬元附表六: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張添福、李伯雄、黃思瑜、 李晶華 、林素櫻、林淑姬、 楊基珍 、吳麗華黃南鳴、蔡 李秀花 、 鄭英輝 、范先生、李晶華、 黃太太 、黃思瑋、敬子、黃太黃秋榮、蘇淑娥、黃惠琳、寅○○、亥○○、酉○○、申○○、地○○、癸○○申○○、酉○○、 盧暉光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1、│天○○││││├──┼─────┼───┼─────┼────────┼───────┤│二│、2、│張添福│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三│、3、│林淑姬││││├──┼─────┼───┼─────┼────────┼───────┤│四│、4、│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五│、5、│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六│、6、│范先生│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7、│李伯雄││││├──┼─────┼───┼─────┼────────┼───────┤│八│、8、│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九│、9、│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十│、、│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十一│、、│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人│二十萬元│├──┼─────┼───┼─────┼────────┼───────┤│十二│、、│鄭英輝││││├──┼─────┼───┼─────┼────────┼───────┤│十三│、1、│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十八萬元│└──┴─────┴───┴─────┴────────┴───────┘┌──┬─────┬───┬─────┬────────┬───────┐│十四│、2、│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十七萬│└──┴─────┴───┴─────┴────────┴───────┘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二十八萬元附表七: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天○○、張添福、賴溪龍、李伯雄、秦俊國、李晶華、王張明珠、陳雪娥、呂太阿蓋、賴溪龍、呂太太、陳城頂、蔡添財、 陳瑞芬 、范揚仁、陳宏安、 黃惠敏 蔡添財、范光華、 王啟芳 、地○○、申○○、辛○○、卯○○、辛○○、申○○地○○、蘇淑娥、 黃淑珍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序號│日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詐領金額│├──┼─────┼────┼─────┼────────┼──────┤│一│、1、│天○○││││├──┼─────┼────┼─────┼────────┼──────┤│二│、2、│張添福│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三│、3、│賴溪龍││││├──┼─────┼────┼─────┼────────┼──────┤│四│、4、│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五│、5、│王張明珠││││├──┼─────┼────┼─────┼────────┼──────┤│六│、6、│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七│、7、│黃惠敏│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二十四萬元│├──┼─────┼────┼─────┼────────┼──────┤│八│、8、│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九│、9、│天○○│冒收│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十│、、│陳雪娥│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十一│、、│賴溪龍││││├──┼─────┼────┼─────┼────────┼──────┤│十二│、、│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九人│十九萬元│├──┼─────┼────┼─────┼────────┼──────┤│十三│、1、│天○○│冒收│活會會員十八人│十八萬元│├──┼─────┼────┼─────┼────────┼──────┤│十四│、2、│天○○│冒收│活會會員十七人│十七萬元│└──┴─────┴────┴─────┴────────┴──────┘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