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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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366號),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6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0.1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040004198號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6號),扣案之疑似大麻煙草1包(淨重0.19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局95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040004198號鑑定通知書1紙,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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