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 陳瑞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2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1年及102年度)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912,258元,該金額係加計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而其收入幾乎全數用於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1,476,000元,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及郵局回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觀諸債務人於訊問中所提出之薪資單及入帳存簿影本,其每月薪資為33,360元,去年年終獎金為50,040元,績效獎金為66,720元。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3,360元及年終績效獎金總計116,76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另債務人之加班費係颱風整修或過年臨時獎金約1,000元不等,然非固定收入故不列入還款標準,此有入帳存簿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查。
(二)次查,已離婚之債務人獨立扶養1名成年子女(00年生),因該子女目前就讀於景文技術學院四年級,尚未畢業應無謀生能力,而以新北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核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以6,000元計之,況債務人表示僅於更生方案第一年陳報扶養費,待其子女畢業後將扶養費用全數納入還款表達誠意,堪認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33,360元,扣除第1期至第12期清償金額8,000元、扶養費用共6,000元、勞健保會員費及互助金共2,882元後,僅餘16,478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人工作地點在台北市公館自來水廠,生活費用本較新北市為高外,又債務人長期種植花圃,皮膚對消毒水等都有過敏之現象,需長期向皮膚科求診,且願於子女畢業後將扶養費全數納入還款,於更生方案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14,000元,故本院認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又債務人年終及績效獎金若以甲等列計每年約有116,760元,若為乙等時將減少一萬多元,而債務人表示其大前年為乙等,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平常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故本院認其每年3月增加還款90,000元,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瑞萍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76,000元。
2.總清償比例:23.2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8,000元,第1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4,000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還款9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0,007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113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98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275元
二、債權人:金枝長債權金額:49,414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62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09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700元
三、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567,248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7,009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2,265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78,849元
四、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21,927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154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69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727元
五、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債權金額:86,974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110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92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232元
六、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8,045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73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28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822元
七、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07,737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387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678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4,358元
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3,188元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92元第13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61元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