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1號聲請人 杜許彩鑾 代理人 杜弘雄 相對人 鄭春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亦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7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墊付。│├──────┼───────┼─────────────────┤│土地謄本費│220元││├──────┼───────┼─────────────────┤│複丈測量費│2,9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4,12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說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