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思妤 代理人 陳志勇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4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5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5100元【計算式:(14+1)X10X34=5100元】。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之 哈秀亮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哈秀亮之民國99年度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哈秀亮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攤扶養費用?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200元、補貼水電瓦斯、電話費5000元、聲請人個人電話費等生活支出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通知或收據、發票等)。
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99年10月起至100年5月止無工作有無其他收入?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至101年6月起除任職於牧莎記事企業有限公司外有無其他所得來源?請詳實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項目、數額及領取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最新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5年內健保投保資料及健保費繳納收據。
一二、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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