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