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949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吳昶毅

被告 王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38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0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項目

短期融資

信用卡

利息

計息本金

26,789元

17,775元

週年利率

18.25%

19.71%

20%

15%

15%

起訖日

95年6月7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

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95年7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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