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6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景忠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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