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鄭榮沛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鄭世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鄭榮沛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收養鄭世得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鄭榮沛係於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出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鄭世得係00年0月
0日出生,雙方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經被收養人之父母及配偶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6條本文、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但書、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收養人鄭榮沛未婚且無子女,係被收養人生父 鄭慶文 之胞弟,因未結婚且無子嗣聲請本件收養,而被收養人鄭世得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因擔心收養人年老後無人照顧,願由收養人鄭榮沛收養其為養子,並經其生母 張鶯雲 、生父鄭慶文、配偶 巫乃雯 同意等情,有收養同意書、收養契約、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雙方於100年11月7日到院陳述明確;另鄭世得之生父母除被收養人外,尚有長子 鄭世坤 可資扶養,現全家人共同居住生活,且生母張鶯雲、生父鄭慶文已當庭同意本件收養等情,有戶籍謄本及本院100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其他子女可提供扶養,本件收養對其無不利之情形,而收養人係被收養人之親叔且無子嗣,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多年,經家族同意過房承祧及扶養,可認收養動機單純,且本件收養並無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即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不應予認可之原因,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