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 沈倩瑜 被上訴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瑞娥 即臺北市私立華視托兒所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於第二審始為訴之追加部分(即預告工資及資遣費)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查上訴人未就上開追加部分繳納裁判費,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