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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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71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張錦聰 相對人 許錦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8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8年3月3日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