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調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調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調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 闕挺峰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闕挺峰之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