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綵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惠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