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綵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惠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