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288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許淑慧

被告 魯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7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4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額為836,254元(計算式:建物單價55,700元/㎡×[1-(年折舊率1.5%×經歷年數41.75]×建物面積40.17㎡(包含層次面積22.96㎡、附屬建物面積6.00㎡、共有部分面積11.21㎡)=836,254元)。

二、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4,942元,及按起訴狀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共4,490元,合計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432元。

三、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113年4月26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745元,計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7月2日(共3個月又70日)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42元(計算式:4,745元×(3+7/30)=15,342元)。

四、以上各項合計為881,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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