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569號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告 芮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425元,及其中新臺幣66,566元,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8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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