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38號原告 林祐生 被告 何瑞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1年4月7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111年附民字第258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按(見該卷第5頁)。而該案固經本院於111年8月30日駁回,惟原告業於111年9月13日提起上訴,足認仍繫屬法院中。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本件原告有就同一法律關係重復提起訴訟,亦有起訴未繳納訴訟費用之情形,因兩者皆係起訴不合法,為減少原告之勞費,爰不再命原告補繳訴訟費用再予駁回,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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