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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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告 林合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3萬3,604元,應徵收裁判費5,8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應暫繳納裁判費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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