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方致力即 方偉廷 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提「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109年10月止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三)債務人陳稱自107年6月起至109年6月止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下同)8,400元,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載明其就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已另行處理,本件僅就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管公司)、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馨琳揚公司)之債務聲請更生程序等語,惟富邦資管公司、馨琳揚公司於調解程序分別提出「分180期、利率0%,第1-179期每期清償1,020元、第180期清償580元」、「依欠款本金10,000元,分10期、每期還款1,000元」之還款方案,請債務人釋明何以無法負擔每月2,020元(1,020元+1,000元)之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