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 鄭山坤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 鄭雅津
鄭山欽 鄭進源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繼承被繼承人 謝亂 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鄭雅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謝亂於民國98年1月8日死亡,其現存法定繼承人有被告即長男鄭進財、關係人即次男 鄭森田 、原告即三男鄭山坤、被告即四男鄭山欽、被告即五男鄭進源、被告即長女鄭雅津,其中關係人鄭森田已依法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謝亂所留現金業經各被繼承人協議分割完畢,然被繼承人謝亂所留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建地,面積62平方公尺,及其上建物,建號6001之1號,門牌臺南市○○路○段○○○號,商業用磚造二層樓房,一層面積27.56平方公尺、二層面積42.16平方公尺,騎樓面積14.60平方公尺,總面積84.32平方公尺,兩造雖已辦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為全體繼承公同共有,且系爭不動產依法得分割,兩造復無系爭遺產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兩造仍未分割,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由兩造各按5分之1之應繼分取得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鄭進財、鄭山欽、鄭進源部分:同意原告訴之聲明,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鄭雅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亂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亂於98年1月8日死亡,遺有現金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等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謝亂之子女,每人之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謝亂所留現金雖經兩造分割完畢,然被繼承人謝亂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兩造尚未達成分割協議,且兩造就上開不動產復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謝亂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各1份以及土地謄本影本2件為證,且為被告鄭進財、鄭山欽、鄭進源所不爭執,參以被告鄭雅津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可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謝亂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判決同此意旨。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謝亂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認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一:
┌──┬──┬────────────┬────┐│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權利範圍│├──┼──┼────────────┼────┤│1│土地│臺南市○○區○○段6000之│全部││││16地號土地││├──┼──┼────────────┼────┤│2│房屋│臺南市○○區○○段6001之│全部││││1建號建物││└──┴──┴────────────┴────┘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鄭山坤│5分之1│├────┼─────┤│鄭進財│5分之1│├────┼─────┤│鄭雅津│5分之1│├────┼─────┤│鄭山欽│5分之1│├────┼─────┤│鄭進源│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