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欽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欽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欽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月25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8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朱欽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1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90543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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