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316號聲請人 張陳淑娟 相對人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自73年04月19日起即智能障礙,已至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九七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殘障手冊等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指定應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偕同相對人在其住處,於精神鑑定機關之鑑定醫師前接受精神狀況鑑定,惟聲請人未於鑑定前繳納鑑定費用,導致鑑定機關無法對相對人施以精神鑑定。聲請人雖提出殘障手冊影本一份為證,然前揭書證僅能證明相對人於發證時有智能障礙之情狀,尚不能證明於鑑定時亦仍有相同之精神狀況,故本院無從為禁治產之宣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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