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在彰化縣二林鎮原斗里中正巷二三號,有其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